01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在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提前发现并保护地下文物,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实现城市发展和文物保护工作互促共进、协调共赢。
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涉及地下文物丰富区的国有建设用地。
这是《实施意见》的主体部分,明确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主体和条件,并理清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申请、实施、结果运用、经费安排等重点工作。
明确了在实际工作中市文物行政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财政部门、市行政审批部门、土地熟化主体,共五个系统17条具体职责。
(一)既是深化改革,又是制度创新
《实施意见》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从“土地供应后”前置到“土地收储入库”之前,是深化“放管服”的一项改革,文物工作由被动跟进转变为提前主动完成,对可能发现的文物遗存从事后处置到事前介入,从源头有效保证了文物安全,降低了项目建设单位投资风险,节省了企业施工时间。
(二)确定了考古工作实施主体和流程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管委会)组织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实施。土地熟化主体负责解决土地清表、权属纠纷等工作,确保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工作条件。
(三)深化了流程再造,优化了营商环境